辽宁郝先生米业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月30日受理申请人王佳慧与你单位关于二倍工资等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金劳人仲裁终字〔2024〕第0811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份工资7,912.26元、2024年1月份工资4,016.13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680.79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所列情形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16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