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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李新丰诉你单位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劳动争议一案(凌劳人仲字第〔2024〕49号),因裁决书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凌劳人仲字第〔2024〕49号),裁决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所拖欠工资81250.00元,以上款项合计81250.00元。被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凌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凌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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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