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特急送快运有限公司榆林营业部:
本委于2024年2月28日受理王晓春诉你单位工伤赔偿争议一案(新劳人仲字〔2024〕第47号),已审理终结。 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5758.9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新劳人仲字〔2024〕第47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抚顺市新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20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