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富海精密合金科技厂:
本委于2024年2月4日受理申请人阎鹏与你单位关于追索工资待遇等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甘劳人仲案字〔2024〕第293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25日拖欠的工资12343.04元。
2、驳回申请人超额部分和其他申请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所列情形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20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