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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赵月诉你单位拖欠工资等争议一案(本湖劳人仲字〔2024〕165-1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湖劳人仲字〔2024〕165-1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本委驳回申请人其他请求事项。
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本溪市溪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23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