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八角食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孙晶晶与你单位劳动合同争议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劳人仲字〔2024〕24号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二)、第四十七条、《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五条之规定,缺席裁决事项如下:
丹东八角食品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孙晶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250.00元(陆仟贰佰伍拾元整)(2500元/月×2.5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现予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东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27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