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龙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3月7日受理申请人董朝辉与你单位(被申请人)关于追索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劳人仲裁终字〔2024〕第23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621.06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收到。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5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