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沈阳盛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沈阳盛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亭亭与你公司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作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沈阳盛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缺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以下款项:

  1、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2月5日期间、2022年7月29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工资差额合计27881.68元;

  2、生育津贴49892.25元。

  二、对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沈劳人仲字〔2024〕137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25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