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沈阳超凡商业策划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沈阳超凡商业策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尚美玉与你单位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作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沈阳超凡商业策划有限公司缺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工资7274.19元(5500元+5500元÷31天×10天);(二)赔偿金5500元(5500元×0.5个月×2倍);上述项目为终局裁决。

  二、申请人的其他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沈于劳人仲字〔2024〕第6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沈阳市于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26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