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联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4月16日受理刘文国诉你单位一次性十级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沈法劳人仲案字〔2024〕98号),已审理终结。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沈阳市联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刘文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21,000.00元。
二、被申请人沈阳市联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刘文国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267.50元。
三、被申请人沈阳市联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刘文国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24,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沈阳市法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26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