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滨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4月1日受理申请人蔡良均、金春龙、纪文斌、蔡彬与你单位关于支付工资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瓦劳人仲裁字〔2024〕第248-251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蔡良均2022年6月1日—8月24日的工资42,500.00元。
上述款项42,500.00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金春龙2022年6月1日—8月24日的工资36,550.00元。
上述款项36,550.00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纪文斌2022年6月1日—8月24日的工资36,550.00元。
上述款项36,550.00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蔡彬2022年7月1日—8月24日的工资23,650.00元。
上述款项23,650.00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瓦房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26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