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滨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4月1日受理申请人吴永晶、耿应丽、刘树、夏艳春、张报、翟立军、马永毅、王宏达、刘洋、霍春华、蔡志平、黄贺、于德辉、黄庆欣、陈爱国、陈伟东、李强与你单位关于支付工资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瓦劳人仲裁字〔2024〕第252-268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吴永晶2022年7月18日至8月7日的工资7,740.00元。
上述款项7,740.00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耿应丽2022年7月15日至8月7日的工资9,460.00元。
上述款项9,460.00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树2022年7月15日至8月7日的工资9,460.00元。
上述款项9,460.00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夏艳春2022年7月14日至8月7日的工资10,750.00元。
上述款项10,750.00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张报2022年7月14日至8月7日的工资10,750.00元。
上述款项10,750.00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翟立军2022年7月15日至8月7日的工资9,030.00元。
上述款项9,030.00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7、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马永毅2022年7月14日至8月7日的工资10,750.00元。
上述款项10,750.00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8、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宏达2022年7月15日至8月7日的工资8,600.00元。
上述款项8,600.00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9、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洋2022年7月15日至8月7日的工资9,030.00元。
上述款项9,030.00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10、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霍春华2022年7月15日至8月7日的工资8,600.00元。
上述款项8,600.00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1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蔡志平2022年7月15日至8月7日的工资8,600.00元。
上述款项8,600.00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1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黄贺2022年7月15日至8月7日的工资8,600.00元。
上述款项8,600.00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1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于德辉2022年7月15日至8月7日的工资9,890.00元。
上述款项9,890.00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1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黄庆欣2022年7月15日至8月7日的工资9,460.00元。
上述款项9,460.00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1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陈爱国2022年7月18日至8月7日的工资8,600.00元。
上述款项8,600.00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16、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陈伟东2022年7月18日至8月7日的工资7,740.00元。
上述款项7,740.00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17、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强2022年7月18日至8月7日的工资8,600.00元。
上述款项8,600.00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以上裁决事项为终局裁决,裁决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申请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未起诉,被申请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未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虽申请撤销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申请人可以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瓦房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26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