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诚饮料批发商行:
本委受理的于翠萍、盛守强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赔偿金、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已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向被申请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诚饮料批发商行送达仲裁裁决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诚饮料批发商行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于翠萍经济补偿金3230元。
二、被申请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诚饮料批发商行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9070元。
三、被申请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诚饮料批发商行2023年6月至2024年3月与申请人于翠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五、被申请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诚饮料批发商行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盛守强经济补偿金2254元。
六、被申请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诚饮料批发商行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8032元。
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营开劳人仲案字〔2024〕第366、38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8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