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锌铜建设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黄鹤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沈皇劳人仲字〔2024〕第135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皇劳人仲字〔2024〕第13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7月31日工资共计23365元;
2、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9365元;
3、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沈阳市皇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8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