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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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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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于2024年4月29日受理刘文成诉你单位拖欠工资争议一案(沈河劳人仲字〔2024〕第086号(终)),已审理终结。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共计140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河劳人仲字〔2024〕第086号(终)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9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