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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4年6月7日受理刘健诉你单位拖欠工资争议一案(沈河劳人仲字〔2024〕第1168号),2024年7月9日申请人向本委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系自愿撤诉,撤诉的理由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经仲裁庭合议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销仲裁申请。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河劳人仲字〔2024〕第1168号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9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