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野环保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卢伟诉你单位有关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支付2023年10月份工资1580元,以上款项共计1580元,由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2、对于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均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葫劳人仲字〔2024〕第0065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葫芦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11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