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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4年4月24日受理申请人吴长攀与你单位关于追索劳动报酬争议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劳人仲裁终字〔2024〕第442号裁决书,缺席裁决内容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拖欠工资19933.08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10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