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大连福慧有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大连福慧有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虎、程慕村、赵晶晶、徐颖与被申请人大连福慧有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关于追索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下四份仲裁裁决书,分别为:

  1、大劳人仲裁字〔2024〕第40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大连福慧有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王虎支付2023年7月1日至8月20日的工资10844.77元;

  2、大劳人仲裁字〔2024〕第40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大连福慧有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程慕村支付2023年7月1日至8月31日的工资15153.20元;

  3、大劳人仲裁字〔2024〕第4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大连福慧有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赵晶晶支付2023年7月1日至8月20日期间的工资8374.42元;

  4、大劳人仲裁字〔2024〕第40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大连福慧有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徐颖支付2023年7月1日至8月24日期间的工资7039.65元。

  上述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24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