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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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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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于2024年4月23日依法受理张校伟与你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劳人仲裁字〔2024〕443号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张校伟于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3月18日与你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你公司支付张校伟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18日期间拖欠工资13684.26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你公司支付张校伟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0351.26元;

  四、驳回张校伟的其他仲裁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24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