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沈阳苏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沈阳苏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笑凯诉你单位工资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决结果为: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工资70400元;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工作期间垫付的销费用3286元;

  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5701.48元;

  四、对申请人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劳人仲字〔2024〕548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25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