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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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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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于2024年6月3日受理申请人张艳与你单位关于工资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庄劳人仲裁字〔2024〕第310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23至2023年8月31日工资30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庄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25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