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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3年3月23日受理申请人项茜与你单位关于追索工资待遇等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甘劳人仲案字〔2023〕第483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1、本裁决生效之日起,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2年9月1日至2日工资231元、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9月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数额为35572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626元。
2、驳回申请人超额部分的申请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决书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5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