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大东区金宸白钢铁艺加工部:
本委受理的张哲晨诉你单位劳动关系争议一案(东劳人仲字〔2024〕第142号)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东劳人仲字〔2024〕第142号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对申请人张哲晨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现予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东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6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