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九盛建安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朱国龙诉你单位,要求被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争议案(锦劳人仲字〔2024〕第183号),已作出仲裁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锦劳人仲字〔2024〕第183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6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