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沈阳铭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沈阳铭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海军与你单位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作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沈阳铭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缺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工资5790元(2740元+5500元-7950元+5500元);(二)双倍工资差额33450元(4900元×0.5个月+5200+5500+6200+3100+5500+5500);二、申请人的其他请求本委不予支持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沈于劳人仲字〔2024〕第146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 

  沈阳市于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20日

[2024]146号 张海军 裁决公告.jpg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