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苏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龙诉你单位工资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决结果为: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下列款项:
1、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25日期间拖欠工资10075.34元(5805元+4270.34元);
2、垫付2023年6月医疗保险费用569.58元;
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224元。
二、对申请人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劳人仲字〔2024〕772号(终)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你单位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11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