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苏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鹏诉你单位工资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决结果为: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下列款项:
1、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25日期间拖欠工资25826.21元(14880元+10946.21元);
2、垫付2023年6月医疗保险费用529.84元;
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162.26元。
二、对申请人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劳人仲字〔2024〕782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11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