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盟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周亚夫诉你单位工资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劳人仲字〔2024〕339号仲裁裁决书。本案的结果为: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下列款项:
1、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工资15169元;
2、1998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9938.51元(2451.67元/月×26.5个月×2倍)。
你单位应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11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