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国建工程集团第十工程局(辽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万凤玉诉你单位工资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劳人仲字〔2024〕417号仲裁裁决书。本案的结果为:(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下列款项:
1、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工资33000元;
2、2023年7月8日至2024年2月29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000元;
对于本案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你单位应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11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