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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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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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受理赵欣茹诉你单位拖欠工资等争议一案(沈和劳人仲字〔2024〕286),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和劳人仲字〔2024〕286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辽宁省飞世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赵欣茹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月26日工资人民币72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该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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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