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壹品甄选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徐光政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案(辽市劳人仲案字〔2024〕第687号),已作出仲裁裁决。现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缺席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沈阳壹品甄选商贸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一次性支付徐光政工资款8076.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符合撤销条件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辽市劳人仲字〔2024〕第687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0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