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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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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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于2024年9月5日受理申请人王叶诉你单位工资等争议一案(沈劳人仲字〔2024〕1183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被申请人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

  1、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份、2024年1月份、2024年2月份的工资共计13808.27元;

  2、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加班费2703.96元;

  3、支付申请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被申请人应承担的16552.92元;

  4、支付申请人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的工资25860元。

  你单位应在本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委提交答辩书、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与本案仲裁请求相关的证据等相关材料,并向本委提供详细准确的邮寄送达地址确认书(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本委依法由首席仲裁员彭迪、仲裁员张国雷、仲裁员王天锦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4年11月4日9时30分在本委(沈阳市沈河区八纬路23号)开庭审理,如不参加,本委将依法缺席仲裁。

  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0日

0920沈劳人仲字〔2024〕1183号出庭公告.pdf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