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家欢(辽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7月4日受理申请人赵云生、胡静、连天航、郭程程、徐阳与你单位关于支付工资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瓦劳人仲裁字〔2024〕第394、395、396、397、398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赵云生2024年3月、4月、5月的工资,共计13,249.38元。
上述款项13,249.38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胡静2024年3月和2024年4月的工资,共计6,109.44元。
上述款项6,109.44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连天航2024年3月和4月的工资,共计6,832.92元。
上述款项6,832.92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郭程程2024年3月和4月的工资,共计4,832.92元。
上述款项4,832.92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徐阳2024年3月和4月的工资,共计5,632.92元。
上述款项5,632.92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以上裁决事项为终局裁决,裁决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申请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申请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未起诉,被申请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未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虽申请撤销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申请人可以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瓦房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0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