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莱美健身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李佳欣与你单位因押金、课时工资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铁县劳人仲字〔2024〕第012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佳欣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该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铁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6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