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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3年7月20日受理杨子仪诉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大高劳仲案字〔2023〕第262号),经开庭审理(你单位缺席),于2024年9月19日向双方下达仲裁裁决书。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一、你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杨子仪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000元。
二、你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杨子仪支付自2022年8月24日至12月1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1087.01元。
上述款项共计65087.01元,你单位应当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你单位若对上述裁决第一项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该项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裁决第二项对你单位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若有证据证明裁决第二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不申请撤销裁决又不执行该裁决事项的,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7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