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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4年7月11日受理申请人柯欣等4人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金劳人仲裁终字〔2024〕第1925、1926、1928、1929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柯欣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5月30日期间劳动报酬1,129.23元;刘俊杰2024年4月13日至2024年5月16日期间劳动报酬3,000.00元;苏佳强2024年4月16日至2024年5月16日期间劳动报酬2,769.00元;高振威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24日期间劳动报酬2,076.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所列情形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6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