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牛建强诉被申请人中铁工程装备集团隧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工资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中铁工程装备集团隧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以下款项:
1、2023年11月份欠付工资共计10125.33元;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274120.55元(24920.05元×5.5个月×2倍);
3、2023年度应休未休共计8天的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差额共计18331.99元(24920.05元÷21.75天×8天×2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鉴于追加至本案的第三人的目的是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与申请人本案的仲裁请求事项承担并无关联,故本委确认第三人对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承担的给付义务不承担任何连带给付责任。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劳人仲字〔2024〕5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30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