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鞍山市初心教学科技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鞍山市初心教学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109日开庭审理申请人王诗慧、张嘉鑫、牟春爽、丛荟骥、吕沈杰、施鑫昊、刘彦彤、钱俊龙与你单位关于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鞍高劳人仲案字〔2024〕第152-159号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1、被申请人鞍山市初心教学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王诗慧20247月工资,共计2500元。

  2、被申请人鞍山市初心教学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张嘉鑫20247月工资,共计4056.18元。

  3、被申请人鞍山市初心教学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牟春爽20247月工资,共计2049.92元。

  4、被申请人鞍山市初心教学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丛荟骥20247月工资,共计6498.16元。

  5、被申请人鞍山市初心教学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吕沈杰20247月工资,共计5856.15元。

  6、被申请人鞍山市初心教学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施鑫昊20247月工资,共计2665.99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误工费、工本费的请求事项,不予裁决。

  7、被申请人鞍山市初心教学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刘彦彤20247月工资,共计6074.06元。

  8、被申请人鞍山市初心教学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钱俊龙20247月工资,共计2356.8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鞍山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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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