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初心教学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0月9日开庭审理申请人王诗慧、张嘉鑫、牟春爽、丛荟骥、吕沈杰、施鑫昊、刘彦彤、钱俊龙与你单位关于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鞍高劳人仲案字〔2024〕第152-159号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1、被申请人鞍山市初心教学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王诗慧2024年7月工资,共计2500元。
2、被申请人鞍山市初心教学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张嘉鑫2024年7月工资,共计4056.18元。
3、被申请人鞍山市初心教学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牟春爽2024年7月工资,共计2049.92元。
4、被申请人鞍山市初心教学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丛荟骥2024年7月工资,共计6498.16元。
5、被申请人鞍山市初心教学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吕沈杰2024年7月工资,共计5856.15元。
6、被申请人鞍山市初心教学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施鑫昊2024年7月工资,共计2665.99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误工费、工本费的请求事项,不予裁决。
7、被申请人鞍山市初心教学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刘彦彤2024年7月工资,共计6074.06元。
8、被申请人鞍山市初心教学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钱俊龙2024年7月工资,共计2356.8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鞍山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31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