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泽迅科(辽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才佳俊与你单位拖欠工资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北劳人仲字〔2024〕198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4451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沈阳市沈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4年10月29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