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营口市启晨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营口市启晨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佟凯与你单位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等争议一案,已作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营口市启晨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缺席,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二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营口启晨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营口市超越劳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5329.6元。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营西劳人仲案字〔2024〕第15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营口市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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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