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尔商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郝胜士诉你单位工资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决结果为:
被申请人宝尔商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郝胜士下列款项:
1、拖欠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4月2日工资13200元;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000元(4000元/月×6个月)。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劳人仲字〔2024〕915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