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盘峰运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侯云勇诉你单位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24〕盘双劳人仲46号,已作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盘锦盘峰运输有限公司缺席,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九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本委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盘锦盘峰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侯云勇2024年4月16日至6月30日期间被拖欠劳动报酬11119.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劳动者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盘双劳人终46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盘锦市双台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