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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隋紫微诉你单位经济补偿金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沈浑劳人仲字〔2024〕418号决定书。
在本委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11月4日以庭外和解原因为由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准予申请人撤诉。
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
沈阳市浑南区仲裁决定结案公告【2024】418隋紫微.pdf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