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大连诺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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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于2024年9月2日受理申请人李亮(361号)、张浩(362号)、张鑫(363号)、邹山珊(364号)、代陆(365号)诉大连诺众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工资等劳动争议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大高劳仲案字〔2024〕第361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12158.9元。(裁决数额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限。)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0834.22元。

  上述款项共计72993.12元,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支付义务完毕。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裁决第一项和第三项对被申请人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裁决第一项和第三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第一项和第三项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裁决第一项和第三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被申请人不申请撤销裁决又不执行该裁决事项的,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上述裁决第二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该项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大高劳仲案字〔2024〕第362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7500元。(裁决数额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限。)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500元。

  上述款项共计10000元,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支付义务完毕。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被申请人不申请撤销裁决又不执行本裁决,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大高劳仲案字〔2024〕第363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7200元。(裁决数额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限。)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400元。

  上述款项共计9600元,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支付义务完毕。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被申请人不申请撤销裁决又不执行本裁决,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大高劳仲案字〔2024〕第364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11400元。(裁决数额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限。)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8157.57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314.23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371.93元。

  上述款项共计52243.73元,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支付义务完毕。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裁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对被申请人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裁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裁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被申请人不申请撤销裁决又不执行该裁决事项的,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上述裁决第二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该项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大高劳仲案字〔2024〕第365号裁决书,缺席裁决结果如下: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10200元。(裁决数额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限。)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4848.61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336.34元。

  上述款项共计45384.95元,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支付义务完毕。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裁决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对被申请人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裁决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裁决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被申请人不申请撤销裁决又不执行该裁决事项的,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对上述裁决第二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该项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7日

【2024】361-365号裁决公告.pdf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