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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4年9月9日受理崔博诉你单位关于工资等劳动争议案(大高劳仲案字〔2024〕第370号案件),经开庭审理(你单位缺席),于2024年11月15日向双方下达仲裁裁决书。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大高劳仲案字〔2024〕第370号仲裁裁决书,你单位应当向申请人崔博支付拖欠工资126228.63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3316.20元。上述款项共计179544.83元,你单位应当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支付义务完毕。你单位若对上述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该项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大高劳仲案字〔2024〕第370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7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