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辽宁城投能源有限公司
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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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李润东诉你公司工资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沈劳人仲字〔2024〕937号仲裁裁决书。李润东裁决结果为: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2年10月8日至2023年10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付:1、2022年10月8日至2023年10月8日工资43200元(3200元/月×3个月+4000元/月×9个月-2400元);2、2022年10月8日至2023年10月8日一年度的十三薪4000元;3、2022年10月8日至2023年10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000元;

  三、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7日

沈劳人仲字(2024)937号裁决结果公告.pdf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