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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厚诚诉你公司工资等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沈劳人仲字〔2024〕1154号仲裁裁决书。厚诚裁决结果为: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1、2024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未支付部分工资5564元;2、2024年5月4日至6月30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844.83元(4500元/月÷21.75天×21天+4500元/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超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7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