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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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厅仲裁信访处 【打印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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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的肖扬与你单位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作出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沈阳市铁西区海盛星哲便利店缺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工资3821元;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210元;

  三、对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沈西开劳人仲字〔2024〕第766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

2024-766肖扬裁决公告.PDF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