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卓信普惠征信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9月23日受理孙嘉鑫诉你单位拖欠工资等争议一案(沈河劳人仲字〔2024〕第1295号),已审理终结。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辽宁卓信普惠征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孙嘉鑫支付下列款项:
1、2024年2月至2024年5月拖欠的工资63604.9元;
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800元。
二、对申请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沈河劳人仲字〔2024〕第1295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18日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